顾雏军改判五年 可申请国家赔偿( 三 )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 , 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 , 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 , 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 , 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 。

挪用资金时间较短

对顾雏军等人从宽处罚

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 , 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 , 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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