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药品经营主体的资质( 二 )
第二 , 《药品经营许可证》既然只是一项行政许可资格 , 其申请的主体是否仅限于企业组织性质的市场主体呢?
虽然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533号)中表述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市场主体不能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不能经营医疗器械 , 但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字词理解为仅限企业组织性质 , 笔者认为其观点值得商榷 。
其一 , 依《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 , 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规定 , 在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下 , 任何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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