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互联网租赁企业拟建立用户押金退还应急保障机制( 五 )

(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 , 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 运营企业可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 , 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 , 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 , 并告知相应存管银行、合作银行 。 支付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 明确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保存相关支付信息应当不少于5年 , 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 。

此外 ,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 , 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分别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结算余额分类划转至相应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