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互联网租赁企业拟建立用户押金退还应急保障机制( 三 )

(三)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 , 及时退还用户押金 , 不得拒绝、拖延退还 , 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

(四)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 ,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 , 用户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约定数额的押金并冻结才予提供服务 , 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 , 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 。

(五)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 , 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 , 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 , 必要时 , 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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