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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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物包括什么?

《水下条例》第二条指出 , 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 , 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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