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三 )

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 , 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 。 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 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 。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 , 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 并保证水下文物的安全 。

利用水下文物资源

可设立考古遗址公园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修订草案送审稿还增加了水下文物利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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