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二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此次《水下条例》修订草案基本维持原有章节结构 , 主要修改对水下文物保护职责划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发现报告制度与现场看管措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水下考古、出水文物登记入藏等内容和程序进行补充 。

同时 , 根据水下文物考古工作的特殊性和现状 , 明确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 根据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定收藏出水文物 , 体现水下文物保护的国家属性 , 防止地方利益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

结合水下文物保护实际 , 进一步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公布程序和保护要求 , 并允许进行调整 , 便于地方操作执行 。

此次修改增加了水下文物保护的禁止条款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措施;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明确禁止商业性打捞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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