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减刑假释从严 不认罪悔罪不得假释(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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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规定》也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和被判死缓减为无期后的减刑门槛。现行司法解释明确,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此次《补充规定》指出,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补充规定》提出,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补充规定》并非废止现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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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补充规定》是否意味着现行司法解释废止呢?

  最高法院承担减刑、假释对下监督指导工作的审判监督庭负责人称,《补充规定》是作为现行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补充性规定而下发的,并非废止现行司法解释。

  采访人员注意到,《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负责人称,这是指在对上述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时,现行司法解释相应条款和本补充规定相冲突的,适用《补充规定》,不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否则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对上述贪污贿赂罪犯以外的其他罪犯减刑、假释时,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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