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减刑假释从严 不认罪悔罪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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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减刑假释从严 不认罪悔罪不得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罪犯,对其减刑、假释时将从严掌握。5月3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提出,对拒不认罪悔罪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门槛也提高,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该《补充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承担减刑、假释对下监督指导工作的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为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对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罪犯,对其减刑、假释时也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适当从严掌握。

  “故此,我们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补充规定》,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作为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予以下发,以指导减刑、假释办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个限定:时间节点+罪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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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负责人称,《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其适用对象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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