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减刑假释从严 不认罪悔罪不得假释( 二 )

  具体而言,一是限定了时间节点,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刑罚;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贪污贿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即:时间节点+罪名+身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方可适用《补充规定》。因此,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判处刑罚的贪污贿赂罪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的非贪污贿赂罪犯,或者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等,均不适用《补充规定》,而仍然适用现行司法解释相应规定。

  采访人员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后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在减刑、假释上将被从严掌握。

  拒不认罪悔罪或拒不履行财产刑: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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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减刑假释会被从严?采访人员注意到,《补充规定》共规定了七条。

  其中提出,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采访人员注意到,上述规定比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现行司法解释门槛更高。现行司法解释指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获刑无期或死缓减无期后: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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