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工资相差4万 劳动者为讨薪将公司告上法庭( 二 )

,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42万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庭审中,关于王某个人账户向原告李某支付大额款项一事,被告不承认是工资:既包括许多无法报销的费用,也有一定程度补贴的意思,“还想通过这种方式激励原告在项目上努力工作,但这些款项都是大股东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个人名义支付的,并非是公司支付给原告的,更不可能是工资报酬。”此外,被告辩称,双方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选择“单位解除”是划错了地方,应该选择“协商解除(单位提出)”。

每月工资相差4万 劳动者为讨薪将公司告上法庭

关于原、被告约定的工资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王某发送电子邮件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短短几天时间内,工资待遇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本就有违常理;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均向原告支付过款项,且每次金额均是4万元,这与王某在电子邮件中承诺的工资标准一致,可认定原、被告约定的原告工资为6万元每月应为客观事实。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庭审中虽陈述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未能提交任何协商解除的证据。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告知原告事实理由及依据,且没有给予对方申辩机会,也没有告知工会,所以,在理由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法应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及赔偿金共计48万元。”

承办法官游进国表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但是,提醒大家,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其作为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并不能真实反映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劳动者只需初步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交证据否定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即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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