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上海一营业部部分员工飞单 负责人遭警示( 七 )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 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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