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五 )

第三 , 在规范数据共享时应当严格限制概括授权条款的运用 。 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人格利益之间联系紧密 , 概括授权委托可能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完全失控 , 从而带来超出其合理预期的影响 。

第四 , 不需要授权的情况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社会

下来 , 做出明确列举 , 这样既可以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 , 也可以为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和发展预期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16条规定过于宽泛 , 有必要作细化规定 。

共享者获得信息后 , 应当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使用 。 数据共享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授权的范围内 。 除信息主体对被共享者有特别授权外 , 被共享者对相关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得超出信息共享者权利的范围;要使信息权利人控制信息共享的过程 , 信息共享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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