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四 )

数据共享必须获得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授权

应当有效规范信息主体的授权行为 。 数据共享不等于数据倒卖 ,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得了信息主体的授权 。 信息共享的授权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 数据共享一旦涉及个人信息 , 则应当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 。 我国《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收集和利用 , 但没有对合法和非法的情形作出规定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17条规定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 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但没有说明是否需要信息权利人的明示同意 。 我国应借鉴欧盟的经验 , 如果授权条款写得不清楚 , 即便获得了个人同意 , 也不能认为是获得了授权 。

第二 , 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个人的授权 , 数据共享也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特别授权 。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 有的法院也采纳了此种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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