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三 )

第三 , 信息权利人允许信息收集并不等于允许信息分享 。 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 , 经合法授权的信息的共享行为也可能侵害信息权利人的权利 , 因为对信息权利人而言 , 信息共享行为与重新收集个人信息并无本质区别 , 原则上应当征得其同意 。

第四 , 必须保障信息权利人对个人信息流通过程的控制 。 信息无论向谁共享 , 在共享的范围内 , 都应当经过信息权利人的知情、同意 。

即使在特殊情形下 , 信息共享行为难以完全实现个人的知情同意 , 也应当通过特殊的规则强化对信息权利人的保护 , 以弥补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不足 。 美国法律对此引入“合理预期”的概念 , 即在某些情况下 , 判断是否存在隐私侵权应当看数据的收集者和处理者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 , 是否符合社会认可的数据被收集者的一般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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