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二 )

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所有

信息数据的收集、开发和利用应当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权为前提 。 信息收集的知情同意规则应当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收集的行为 , 而不仅限于个人信息的初次收集行为 , 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 , 知情同意本身就是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支配权的具体体现 。 即便数据开发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搜集、开发 , 但将数据与他人共享之前 , 首先还需经过当事人的许可和授权 。

第二 , 个人信息权利以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 人格利益在性质上具有人身专属性 , 并不具有可让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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