搀扶酒友双双摔倒 法院判决:无错( 五 )

董某认为翟某在饮酒后对其进行搀扶 , 这导致二人摔倒后翟某压在董某身上 , 由此加重了损害后果 , 这也是董某主张翟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理由 。 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 , 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酒后互相搀扶 , 是基于朋友间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帮助行为 , 此种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 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造成不良影响 , 后来两人不慎摔倒 , 这是双方均无法预料的结果 , 翟某对此结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 , 亦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 。

综合以上分析 , 翟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过度劝酒、饮酒过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 , 而其搀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 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

法官表示 , 司法过程中应优先考量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 ,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诉讼结果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 , 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权衡 , 而不应过分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和损害的弥补 。 本案中 , 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 , 但翟某良善的帮扶行为明显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 。 因此 , 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 , 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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