搀扶酒友双双摔倒 法院判决:无错( 三 )

庭审期间 , 董某自认平时在家有饮酒习惯 , 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 。 事发当日 , 翟某与董某等4人同饮一瓶1斤装的白酒 , 董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翟某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 。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据常理推断 , 董某当日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 , 翟某对于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 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 , 虽然董某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 , 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 , 翟某对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 , 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 故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

法院认为 , 翟某在董某受伤后 , 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陪护 , 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 , 其所垫付的32000元医药费亦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 。 本案中 , 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 , 其对于董某饮酒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 , 且在董某饮酒后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 , 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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