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大股东股权划转程序违规 晋城国投吃警示函( 四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 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 , 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 , 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6号

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经查 ,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现山西省能源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 , 同意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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