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大股东股权划转程序违规 晋城国投吃警示函( 三 )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 , 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 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 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 , 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 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 , 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