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大股东股权划转程序违规 晋城国投吃警示函( 二 )

晋城国投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 , 兰花科创的控股股东为兰花集团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晋城国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 , 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 , 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提交豁免申请 , 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被收购公司 , 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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