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违规超限 深圳证监出警示函( 三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 ,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 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 。 在改正前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 , 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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