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违规超限 深圳证监出警示函( 二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黄林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