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三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 。 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 , 而是直至驳回复审阶段在第一次补充理由书中才明确提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三面视图 。 在迪奥尔公司未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 , 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 , 并无不当 。 商标局在商标档案中对申请商标指定颜色、商标形式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记错误 , 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 , 迪奥尔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 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 , 并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 , 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 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 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 , 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 , 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 , 履行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 , 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 , 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 , 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 , 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 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 , 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 , 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 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 此外 , 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 , 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 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 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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