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二 )

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 ,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 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简称国际局) , 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 2015年7月13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 , 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 , 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 在法定期限内 , 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 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 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 遂以第13584号决定 , 驳回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 迪奥尔公司不服 , 提起行政诉讼 。 迪奥尔公司认为 , 首先 , 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 , 迪奥尔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 ,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 , 决定作出的事实基础有误 。 其次 ,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 , 并通过迪奥尔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 , 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 , 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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