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12)

六、“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 。 “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士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简称农科院) 。 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农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 , 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并约定许可费用 , 对于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解决 。 德农公司根据农科院的授权 , 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 , 开始在甘肃省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 。 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经许可 , 为商业之目的擅自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的行为 , 构成侵权并提起诉讼 , 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 , 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 , 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 , 驳回金博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德农公司和农科院均提起上诉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 农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实行相互授权模式 , 德农公司接受许可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 , 与农科院无关 。 故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和合理支出的判项 , 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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