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更明确更具体(第一落点·关注政务公开②)( 七 )

此外 , 新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方式法定化、规范化 , 明确了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5种法定处理决定类型 , 每种类型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况 。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新条例 , 行政机关不得再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等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的方式作答复 。 ”

亮点4:改革年报发布制度 , 公布时间提至每年1月31日

根据新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截止时间 , 从原来的每年3月31日提前至1月31日 。 此外还增加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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