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八 )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 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 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 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 , 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 , 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 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 , 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 。 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 , 应当采取技术处理 , 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

《规定》明确 ,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 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 ,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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