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七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 , 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 , 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 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 , 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 , 避免过分展示 。

《规定》要求 ,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 , 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 , 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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