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十 )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 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 , 不得插播、展示广告 , 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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