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窥】银行员工违法放贷罪的认定与启示( 二 )

【法务管窥】银行员工违法放贷罪的认定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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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罪”的法理分析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 , 将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标准改为两个:一是数额巨大 , 二是造成重大损失的 , 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张某作为贷款管理人员 , 未严格调查贷款用途、借款人偿还能力 , 违法发放贷款 , 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认定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渎职行为 , 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行为 , 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明知 , 而对发放贷款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 , 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 , 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根据该规定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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