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村民被打伤3年后 又被警方带走拘留罚款( 四 )

  但《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认为,“2018年8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袁长生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据此,宿迁市公安局决定确认豫公(关)行罚决字[2018]59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拘留照样执行,办案民警被“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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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宿迁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袁长生心稍微安了些,他认为自己这下没事了。但3月9日这一天,他还是被关庙派出所民警从家门前带走了,送到了宿迁市拘留所。

  3月21日中午,紫牛新闻采访人员采访了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政治处陆迅警官。陆警官认为,程序违法和具体执行是两码事,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执行,因为该案援引的法律条款正确。负责办理袁长生和袁某打架一案的民警已被记2分。“这是我们的内部处理,记2分后,当年的评优评先就没有了,提拔任用也暂缓。他的过错在于,没有第一时间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执法。”

  第三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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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处罚不能只看伤情,不问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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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则认为,警方的解释“程序违法和具体执行是两码事,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执行”,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

  王律师表示,程序违法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一般应予撤销;对有些程序违法却无法弥补和完善的,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一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行政处罚正确性的,可以确认。总之,要根据行政违法行为中程序与实体的违法情况和关系,以及程序违法本身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而无视程序违法,认为程序违法不影响具体执行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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