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村民被打伤3年后 又被警方带走拘留罚款( 三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判决,以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长生经济损失26790.8元。

  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袁某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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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后派出所送来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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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虽然受到了伤害,但袁某被判了刑,也赔偿了自己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袁长生认为,和袁某打架一事终于结束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事发近三年之后,他等来了一份当地派出所送来的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8月初,袁长生在南京帮女儿照看孩子,女儿告诉他,老家的派出所送来了一份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在2015年的那次打架中,袁某左眼部被鉴定为轻微伤,要对袁长生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我觉得自己很冤,都被打成那样了,还不能还手?”袁长生说,在得知自己要被拘留后,他赶回宿迁老家,为自己的事奔波,于2018年9月17日向宿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他的申请行政复议材料中写道:“袁长生没有机会打伤袁某的眼睛,即使有伤,也是在正当防卫中无意碰到的,有错吗?”此外,袁长生认为,“时间都过去近三年了。”

  宿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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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宿豫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不仅描述上存在瑕疵,而且存在两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此外,“办案单位受案时未出具受案回执,亦存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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