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村民被打伤3年后 又被警方带走拘留罚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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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出生的袁长生是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崇河居委会袁庄组人,而袁某是当时的村会计,两家之间隔了几户人家。“按辈分论起来,我和他还是家里的兄弟。”

  袁长生说,他和袁某之间的不愉快早些年就有了。2015年10月25日,两人之间的矛盾终于因一件小事激化。当日上午8时许,袁某的妻子与袁长生因向两家田地交界处的沟内填草而发生争吵,袁某赶到现场后,与袁长生发生厮打,二人相互拳打脚踢,后被闻讯赶来的邻居拉开。

  这场冲突的结果是:袁长生嘴部、生殖器以及肋骨受伤,袁某左眼受伤。

  袁长生当时感到肋部疼,也没当回事,不料下午就疼得不能干活了。第二天,他借了1000元到宿迁市中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左侧3-6肋骨骨折、面部外伤、上唇皮肤损伤、龟头挫伤、左上中切牙松动、右上侧切牙松动等伤情。

  事发后第三天,袁长生到派出所报案后,到宿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3日出院,共住了37天医院。

  后经鉴定,袁长生因外伤致四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袁某因外伤致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一方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个月赔偿两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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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袁长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该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纠纷,可酌情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袁长生受伤,应赔偿其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综合全案依法减轻被告人袁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按70%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人袁某赔偿被害人袁长生经济损失共计267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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