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客户经理受贿6万放贷220万 92万本金追不回( 四 )

对被告人肖铁牛依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原审判决:一、被告人肖铁牛犯骗取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两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2018年12月21日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肖铁牛通过向招商银行长沙支行客户经理夏某行贿6.84万元 , 骗取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贷款220万元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

经查 , 原审被告人肖铁牛在找到夏某要求贷款时 , 提出将予以感谢 , 在贷款到位后 , 其即送给夏某8万元 , 且其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 , 虚构向望城县南西制钉厂购买钢材的事实 , 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原审被告人肖铁牛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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