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不得超单车成本10%( 五 )

(三)运营企业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时 , 应明确退还条件 。

(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 , 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

(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 , 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 运营企业可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 , 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 , 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 , 并告知相应存管银行、合作银行 。 支付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 明确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保存相关支付信息应当不少于5年 , 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