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不得超单车成本10%( 二 )

征求意见稿指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 确有必要收取的 , 应当基于协议 , 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 , 供用户选择 。 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 , 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 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 , 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

征求意见稿指出 , 在用户资金管理上 , 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