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不得超单车成本10%( 三 )

(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 , 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

(三)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 , 及时退还用户押金 , 不得拒绝、拖延退还 , 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

(四)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 ,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 , 用户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约定数额的押金并冻结才予提供服务 , 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 , 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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