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不得超单车成本10%( 四 )

(五)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 , 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 , 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 , 必要时 , 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

同时 ,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 , 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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