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行新余原分行长索贿5500万 三套房产64块手表( 四 )

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赵文彬、刘志强不服 , 提出上诉 。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2017年6月20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2017年8月25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文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刘志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将扣押的赵文彬的赃款、赃物及房产(不含以其母刘天凤名义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赵文彬的其他违法所得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将扣押的上诉人刘志强的赃款853.855万元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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