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后商家跑路 消费者常吃“哑巴亏”( 三 )

2立法进展缓慢 且已有法律不具备事前预防功能

梁方介绍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 预付卡消费仅有一条规定 ,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 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然而 , 这仅有的一条规定过于笼统 , 在实践中操作性差 , 只能起到事后救急的作用 。

2012年 , 商务部曾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要求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预付卡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 但在实际操作中 , 大型超市、商场大多办理了备案 , 街边小店办理备案的却凤毛麟角 , 这些小店往往是跑路和消费纠纷的“重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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