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被残害致死嫌犯被判无罪 抗诉后改判死缓( 五 )

准确运用证明逻辑 , 查明真凶改判死缓

在案发现场的最大块血迹旁 , 侦查机关提取到一枚烟头 , 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 , 可以证明钟远东曾到案发现场 。 但原审判决认为 , 案发地为村民登山路段 , 钟远东辩称案发前一天路过 , 难以认定烟头与该案有关联性 。

本案的另一个证据——现场遗留的一块啤酒瓶碎片上 , 经鉴定检见了“不排除包含钟远东和钟某的混合基因分型” , 其他的啤酒瓶碎片和啤酒瓶身都未检见被害人的基因分型 。 原审判决认为 , 钟远东供述用手握啤酒瓶身捅刺被害人下身 , 啤酒瓶身没有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 , 这与钟远东供述和常理不吻合 。

对此 , 我们认为 , 烟头和啤酒瓶碎片这两个客观性证据 , 可以证实钟远东在案发时到过案发现场 , 并与作案工具啤酒瓶有直接联系 , 这是整个案件定案的基石 。 除非能直接证明检材受到污染或造假 , 或者鉴定方法错误 , 否则不能以不具有关联性否定客观证据的效力 , 更不能以言词证据否定客观性证据的效力 。 案件审查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 , 构筑查明犯罪事实的框架 , 当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冲突时 , 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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