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被残害致死嫌犯被判无罪 抗诉后改判死缓( 四 )

为了查明该电器店与案发地点的时空关系 , 我们按照不同的行走路线 , 来回走了一次 。 电器店与案发地距离大约1.25至1.5公里 , 我们耗时共31分钟 。 考虑到钟远东还要驱赶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行走 , 我们推断 , 被害人从电器店门口到案发现场至少耗时20分钟以上 。 这意味着 , 原审判决认定时间错误 , 事实上留给嫌疑人作案的时间仅有4个小时左右 。

这一时间的缩短 , 对于排除其他案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 。 案发地点很偏僻 , 位于一条上山岔路的三个坟头之间 , 如果不是当地人 , 很难在凌晨找到并去这样的地方 。 而在短短的4个小时内 , 将被害人赶到荒山上 , 又实施烧、打、用啤酒瓶插、芦苇秆刺等伤害行为 , 难度非常大 。 同时 , 现场勘查未提取到钟远东和被害人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基因分型 。 结合案发现场、被害人的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 , 原审判决认为存在其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 , 可以得到合理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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