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起诉美国政府 这一步的意义有多大( 八 )

同时 , 前文也已阐释 , 889条即被归于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下的“门类A——国防部授权” , 并置于“采购政策 , 采购管理和相关事务”章节之下的“副标题H——其他事务”类别之下 。 也就是说 , 在这份包括了惯例上的国防部预算审核以及模糊的“其他目的”的庞大法案中 , 点名了“华为”的这一条文被归类在了最重要的“国防部授权”门类中与“采购政策”和“采购惯例”相关的“其他事务” 。

没错 , 掌管财政大权的国会通过《国防授权法案》规定国防部的采购政策相当正当 。 但在“国防部授权”门类下的第889条 , 却以“行政机构”主管(theheadofanexecutiveagency)为主语 , 而其引用的对“行政机构”的定义 , 笔者在前文也已说明 , 指的是远远超过“国防部”的所有联邦政府部门乃至政府相关机构、产业 。 以笼统的“其他事务”为名在《国防授权法案》中对所有行政机构发号施令 , 这就管得太宽了点 。

那么 , 不论是国会超出立法权限或是法案本身存在的模糊空间 , 至少都有辩论的余地 。 而寻求司法机关“释法”则是合理合法的手段 。

华为胜算几何?

不过 , 从当前的政治环境乃至过往的先例可以预想 , 华为若要胜诉并不容易 。

其实“禁令”(prohibition)在美国历年《国防授权法》中是一个常见的条款类别 , 近几年更是一个高频词 , 过去也曾有不少国家被列入条文 。 只是像今年的889条这样直接点名具体公司的情况非常少见 , 算得上先例的应属2018财年的《国防授权法》第1634条点名俄罗斯“卡巴斯基”(KaperskyLab) 。 这一条款被置于“网络空间相关事务”副标题下 , 旨在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使用与这家俄罗斯网络公司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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