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民营企业家举报高院领导越级干预案件执行,省高院回应( 四 )

据此,省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徐州中院作出(2013)苏执监字第0006号函,指出沛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限期履行通知书》中关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原判决代替履行”部分内容不当。请徐州中院接函后,督促沛县法院严格依法执行,并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

此外,针对双方就和解协议是否履行产生的分歧,沛县法院2013年9月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专业机构经组织专家评审,认为对蒸发器换热量和风机全压的测试须在实验室内进行,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故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

目前,省法院已向沛县法院了解情况,并督促沛县法院依法妥善处理。

特此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附件1: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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