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民营企业家举报高院领导越级干预案件执行,省高院回应

本文标题:《江苏一民营企业家举报高院领导越级干预案件执行,省高院回应》。小编欢迎语:欢迎您访问江苏龙网,我们关注江苏热点,关注您想关注的。关键词语:民营企业家,举报,越级干预。来源是:“江苏高院”微信公号。1月8日,网络平台发布一段标题为“江苏一民营企业家举报省高院领导越级干预案件执行”的视频,江苏高院对此进行了回应。。。。


“江苏高院”微信公号1月9日消息,关于徐州恒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市裕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雪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通报:

2019年1月8日,网络平台发布一段标题为“江苏一民营企业家举报省高院领导越级干预案件执行”的视频,该视频主要涉及徐州恒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缘公司)与泰州市裕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裕华公司)、徐州市瑞雪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瑞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行依据

江苏一民营企业家举报高院领导越级干预案件执行,省高院回应。来源是:“江苏高院”微信公号。www.shandonglong.com山东龙网总结关键词语:民营企业家,举报,越级干预。

恒缘公司与裕华公司、瑞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简称沛县法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2009)沛民二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裕华公司、瑞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恒缘公司将40台不符合要求的冷风机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为PC-38.7/185的冷风机。二、被告徐州市制冷学会不承担更换冷风机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裕华公司、徐州市瑞雪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裕华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徐州中院)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沛县法院(2009)沛民二初字第0138号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泰州裕华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雪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徐州恒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40台不符合要求的冷风机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为PC-38.7/185的冷风机。”二、撤销沛县法院(2009)沛民二初字第0138号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徐州市制冷学会不承担更换冷风机的义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裕华公司负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