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京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三 )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应当依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机构不得哄抬租金价格,住房租赁机构和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人个人信用恶意套取贷款。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信息。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相关违规机构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暂停其房源发布业务并通报网络监管等相关部门。

中介违规将被计入信用档案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按监管职责对南京地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行为进行查处,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全力配合,处理结果由相关部门按要求推送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房产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况及处理决定等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市房产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会同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间协作,规范住房租赁信贷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住房租赁信贷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市场监管的指导、督促、检查职能,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通过租赁合同审查、受托支付、资金监管等方式强化风险控制,防范贷款资金挪用、套现风险。对涉嫌金融领域、社会治安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和执法。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范围内涉房风险防范、化解和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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