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京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二 )
整治 " 二房东 ",不得变相从事住房租赁代理活动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机构以转租人身份从事住房转租业务时,应当分别与产权人(出租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不得以 " 租赁代理 "" 资产托管 "" 生活服务 " 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住房租赁代理活动。
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提供租赁以外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收费不得包含房屋租金、押金。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严禁中介机构搞 " 租金贷 ",不得强制嵌入 " 租金贷 " 陷阱
很多长租公寓类产品在经营过程中推出 " 租金贷 " 业务,在租房人付租金时经常会推荐使用,但 " 租金贷 " 风险巨大。
通知指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南京地区商业银行可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小额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商业银行应做好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资金去向监控工作,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共同做好指导工作。
通知还强调,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机构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规范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在通知的第八条中还指出,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强制嵌入租赁消费贷款内容。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同应当由承租人与商业银行另行签订。
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个人租房租赁领域的贷款,通知也做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时,应当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同时,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银行面谈制度并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与产权人(出租人)面谈,告知有关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办理情况。
通知指出,应当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租赁有效期限,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中介机构不得哄抬租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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