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未通知弟弟参加父母葬礼,法院判赔3000元( 三 )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 基于祭奠权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 , 虽然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但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 , 故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 。 其次 , 大果与小果是兄弟关系 , 由于父母长期随长子大果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澳大利亚 , 大果应及时告知小果有关父母去世及后续的丧葬事宜 , 便于参与祭奠 。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 , 父亲去世时 , 因小果未接通母亲电话而未能及时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 , 此事不应过于指责大果;但母亲去世时大果确实未通知小果 , 致其无法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参加丧葬典礼 , 大果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 并给小果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 。 、

据此 , 一审判决大果向小果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 所做处理恰当 , 但判定大果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 , 酌情调整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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