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大房产诈骗案宣判 判处无期徒刑( 二 )
2017年1月10日,胡女士去房产局查询房屋合同时得知,其房产已于2016年10月12日,即房产过户完成当天,被路某抵押给两个陌生人。
案情:造成81名受害人损失1.89亿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路某在基本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以改善住房、购买学区房、投资炒房等名义,单独或伙同丁某,积极寻找二手房房源。两人谎称路某有亲属在银行担任领导,可以确保办理住房抵押贷款,诱导受害人在路某支付房款1到3成的情况下,同意路某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采用非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路某或路某指定的人名下。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丁某在没有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证给路某,由路某抵押给他人,共得款16000万余元,所得款项并没有用于支付相应住房尾款,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借款、后续购房首付款、个人挥霍等,不断骗取他人财产,造成81名受害人售房尾款损失18979.94万元,其中丁某参与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售房尾款损失18552.04万元。
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关于涉案财产去向的问题,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法院表示,曾要求相关单位补充侦查,由于客观原因,目前无法查清,但不影响对两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路某和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诱骗他人在未收到全部房屋价款的情况下,将房屋托付至路某或指定人名下。路某和丁某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路某和丁某在各自犯罪范围内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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